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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遗产保护要细化保护内容
加入收藏】       【打印】       【关闭】       来源:本站       日期:2011/7/13 9:43:03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所长 柳长华

  目前,中医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予以保护,这个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然而,我国公布的国家级代表性名录仅仅是各个被保护的项目名称的列表,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该项目的哪些内容应受到保护的问题。因此,为列入名录的项目建立详细的档案,是当前名录保护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进入名录只是保护的前提

  2011年2月25日,结束了历时十余年立法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实施。《非遗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非遗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非遗法》第三条规定,将“保存”列举为“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将“保护”列举为“传承、传播等措施”。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公约》界定的一套“保护”措施进行了分解,但主要是针对分类保护而进行的界定,其中保存是针对我国所有的非遗,保护则主要针对优秀的非遗。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2条规定,编制名录是《公约》成员国的特定义务,国家一级建立名录的目的在于保护,即名录编制应从“保护的视角”来进行。一旦确认进入名录的非遗项目,成员国即可开始实施对名录项目的保护计划。因此,只有准确完整地界定非遗项目,才能将保护措施落实。名录本身并不是保护措施,而是实施保护措施的前提。《公约》第11条规定,要求成员国应由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界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遗项目。因此,应对国家确认、社会参与确认非遗项目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研究和建档为首先考虑的问题

  采用法律方法确认进入非遗名录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认为研究和立档则是首先应考虑的战略问题。可见,研究是立档的基础工作,立档则是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

  目前我国公布的国家级代表性名录仅仅是各个项目名称的列表,并没有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保护什么”的问题,即项目进入名录之后,究竟该项目的哪些内容是受到保护的。因此,为列入名录的项目建立详细的档案即立档,是当前名录保护急需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申报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已经为立档提供了基础信息要求。根据《非遗法》第19条,推荐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基于对立档的战略认识,UNESCO提出了非遗项目的立档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项目身份,包括项目名称、概要、所在地理区域等;项目特征,包括有形要素、无形要素等;项目状态,主要指项目的生命力或生存能力;项目涉及的人员和机构等。

  因此,根据《公约》为保护而编制名录的要求和我国《非遗法》的规定,借鉴上述UNESCO提出的要素指南,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立档的技术问题,即建立名录中的“名录”,否则《非遗法》中的保护目标和措施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根据不同项目建立建档规则

  对于传统医药项目而言,立档首先是一个技术问题,应采用传统医药专业技术方法,以及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分类立档并建立相应的立档标准。立档既是非遗持有人对自身非遗内容的确认,也是未来法律保护范围确定的重要依据。

  我国传统医药蕴含了中华民族特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在其传承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特有的认知思想、诊疗方法、用药技术等。以中医药为例,中医虽自近代以来备受歧视与质疑,然而发展至今仍以其独特风貌屹立于世界民族医学之林;在其他传统医学日渐萎缩凋零的世纪里,中医仍顽强地保持着自己的特色与优势,与源于西方的现代医学交相辉映,其根源在于中医对于生命与疾病的独特认知以及这种认知方法所蕴含的中华传统文化的智慧。 因此,对于传统医药而言,我们应着重挖掘其蕴含的核心思想与核心文化价值。一般而言,传统医药项目的立档应包括三大方面:一是项目的核心理念及其必要的表现形式,二是项目所涉及的实物,三是项目所需要的文化空间。立档应体现项目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具体立档内容根据项目类别而有不同的设计。

  以中医药项目为例,涉及老字号的项目如“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其保护重点不仅涉及中医药文化的核心思想,还应包括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如传统经营方式、传统配本生产、传统工艺,包括药材鉴别、炮制技术等。只有这些方面的一体化传承,才能够确保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在当今社会的生命力。又如中医正骨等技艺类项目,其保护内容应以正骨技巧和相关器具药品为重点。总之,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建立不同的立档规则,进而有的放矢地选择不同的保护模式。

  正如前述UNESCO所强调的,名录本身并非保护措施,名录编制和项目立档均是实施保护的前提。传统医药非遗名录项目的立档首先是专业技术问题,如项目的专业标准、项目的信息构成与编码等。其次才是法律保护问题。但是如果从保护的视角来编制名录和立档,则二者互为关联,从法律保护角度来设计名录和立档规则,使目标更有针对性,有助于未来保护措施的实施;而以专业技术为基础,法律制度的设计才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