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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结核药致肝损害 防与治
加入收藏】       【打印】       【关闭】       来源:河南中医网       日期:2011/10/11 11:33:27      
   肝脏损害是多种抗结核药物常见的不良反应。肝损害会使抗结核治疗中断,甚至成为导致耐药结核病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早期预防、及时诊断、合理治疗是避免或减轻肝损害,最终取得抗结核治疗成功的关键。

  预防措施须重视

  药物性肝损害主要与患者肝脏的健康状况和肝本身遗传特异质有关。用药前肝脏有病理损害者,如患有乙型肝炎、酒精中毒性肝病和营养不良的患者,抗结核治疗后更易发生肝损害。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丙硫异烟胺、对氨基水杨酸钠等都有肝损害。

  服用含抗结核药物前应对患者的肝功能状况进行评估。可能发生药物性肝损害的高危人群包括:各种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酒精中毒性肝病、脂肪肝、各种原因引起的肝脏淤血、肝硬化、高龄、严重营养不良,以及合并用药中有导致肝脏损伤的药物。

  对有肝脏基础疾病的患者或者在抗结核治疗后曾经出现过肝损害的患者,结合患者结核病病情,需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抗结核治疗方案。为避免抗结核药物对肝脏的进一步损害,在选择抗结核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体检发现的无症状且病变稳定的结核病,如果肝功能处于失代偿状态,或抗结核药物和其他药物曾经引起严重肝功能损害的患者,可以暂缓抗结核治疗,密切随访患者的结核病病情转归。对于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尤其是痰菌阳性的肺结核患者,需要保护肝脏治疗的前提下积极抗结核治疗。

  二、可供选择的对肝脏损害较小的药物:氨基糖甙及多肽类药物、氟喹诺酮类、乙胺丁醇。利福喷汀、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均较利福平、异烟肼对肝脏损害小。

  在抗结核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测肝功能。一般情况下在用药后2周、4周,之后每4周复查一次肝功能,有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厌油腻、肝区疼痛、皮肤和巩膜黄染者应及时复查肝功能。对高危人群更应密切监测。

  及时处理要得法

  一旦发现肝功能受损,应作出相应处理。

  ●调整治疗方案  尽可能去除影响肝功能的因素,如戒烟酒、抗病毒治疗、减少合并用药,尤其是对肝功能有损害的药物。肝功能异常:40U/L<ALT≤80U/L,可以继续原方案;轻度肝损害:80U/L<ALT≤120U/L,病人无症状或仅有轻微症状时,停用利福平、吡嗪酰胺;中、重度肝损害及发生肝衰竭时:停用所有可能引起肝损害的药物,积极保肝治疗。

  ●加速肝细胞解毒  针对药品对肝细胞产生损伤的机制,应用葡醛内酯、甘草酸二铵、还原型谷胱甘肽及硫普罗宁等加速解毒。

  ●促进黄疸的消退  防止因胆汁淤积造成肝细胞进一步缺氧坏死。

  ●促进肝细胞恢复  促肝细胞生长肽能刺激肝细胞DNA合成,促进肝细胞再生。

  ●异烟肼中毒用大剂量维生素B6解救  用法:100~300mg维生素B6加入10%葡萄糖溶液中,静脉输入,一日一次。

  ●积极处理腹胀  腹胀后加重了肠道有毒物质经肝肠循环进入肝脏,致使肝细胞再次受损。处理腹胀的办法包括:补充消化酶、增强胃肠蠕动、酸化结肠、应用乳酶生等。

  ●改善一般状态  补充足够的液量、热量、维生素,补充蛋白质、支链氨基酸、必要电解质等。必要时可采取血滤、血浆置换等措施。

  感谢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对本月主题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