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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加入收藏】       【打印】       【关闭】       来源:本站       日期:2011/7/2 16:27:32      

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评聘分离和申报评审第二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本单位允许设置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09831,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有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在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了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无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实算至2009年底。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今已满5年),要求任现职年限为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 年),要求现任职年限为满7年。即:要求任职满5年,为2004年底前聘任,要求任职满7年,为2002年底前聘任;破任现职晋升者(前学历),要求任现职满三年,即为2006年底前聘任;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即为2007年底前获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5、外语条件。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医古文)统考取得的相应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通知书)。2008年度取得的省级补充考试合格证书。

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7]45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免试外语:

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时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5)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6)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7)女性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8岁以上申报正高级和男性58岁以上申报正、副高级的;

8)中医药工作者可免试外语,但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考试。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的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必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四个模块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2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4)近三年内从晋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7、考核要求。申报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8、专业能力考试。根据晋人职字[2009]11号文件要求,2009年我省卫生系列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任职资格评价一并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2008年专业能力考试成绩满60分,即达优者除外)均须参加全省2009年度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正、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申报材料参加评审。正常晋升考试成绩满60分或破格晋升成绩达考试当年确定的优秀线者,其考试成绩可保留一年,允许继续参加下一年度的申报评审。

()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三篇以上;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两篇以上。

2)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

3)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际合作奖三等奖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以及相关荣誉奖项者,同时要求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项,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以上,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以上。

()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四条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际合作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

3)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 参加本学科国家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满足下列四条中任一条,符合其中(1)、(2)或(4)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一项,经省、部级权威职能部门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际合作奖等级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包括相关荣誉奖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含相关荣誉奖项)。

3)在省级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四篇以上。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四、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详见《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47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照此申报评审。

五、其他有关事项

1、专业答辩论文要求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执行(详见晋卫人转[2006]13号文件)。

2、论文要求

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杂志发表的论文对待。国家级医学杂志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杂志,具体参照附件3所列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杂志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杂志发表的论文对待

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质量低劣、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非专业研究文章(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合作发表排名非第一的文章。(2)无国内统一期刊号(CN-YYYY/Z)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3)综合(百科性)出版物上收集的文章。(4)只进行过会议交流或各种形式的论文评选,而未公开发表的文章。(5)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6)刊物的专业范围、等级、文章篇幅、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文章。

从今年起,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实行网上检索。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将学术刊物、著作与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index.htm)上的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

3、学术著作要求

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4、相关荣誉奖的计算,在任现职期间内由于医疗卫生技术水平高及在抗击非典中贡献突出申报晋升正高职称(含破格)者,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山西省优秀专家、白求恩奖章荣誉者,以及在抗击非典期间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抗击非典功臣、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表彰的全国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及卫生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彰的全国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全国·红旗手;申报晋升副高职称(含破格)者,除上述申报正高考虑的奖励外,在抗击非典期间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抗击非典一等功、二等功及省人事厅和卫生厅联合表彰的山西省抗击非典二等功、省委组织部表彰的抗击非典优秀共产党员、获得山西省·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可列入相关荣誉奖项对待。

5、推荐、申报、评审程序。省内所属各类型单位(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组织)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最后分别经各市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向卫生厅职改办推荐。有关三次公示的具体要求按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执行。

6、加强全民事业单位评聘分离管理。各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管理,要按照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2]90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建立起完善的聘后管理制度,不利于形成有效竞争激励机制的单位,以及未按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8]111号和晋人职字[2009]9号文件规定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未按省政府办公厅[2003]13号文件规定实行人员聘用的单位,不得继续实行评聘分离。继续实行评聘分离,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20%的单位和不得继续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新推荐参评人数应掌握在当年相应的空缺岗位数内。

7、专业工龄的计算

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09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89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84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79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受处罚期间;

 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特别是医疗责任事故者;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参加当年评审者;

9、参加考试和评审人员须取得卫生厅、司法厅共同组织的·普法考试合格证书。

10、下乡工作要求。具体办法参见《山西省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办法》(晋卫医[2004]6号)。

11、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登记的补充通知》(晋卫科〔20045号)要求进行。

12、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厅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3)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原件,和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由单位从本人工资档案中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5)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6)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通知书)原件。

7)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8)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及中国知网网上检索页。

9)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

10)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需有省人事厅职称处批转的函件。

11)普法合格证书。

12)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全民事业单位中截止2009831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全民事业单位人员,须有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在出据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情况。

13)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受材料汇总一览表》各三份,要求由单位人事部门如实填写用A3纸打印,并报电子版(EXCEL电子表格式),市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

14)《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一式三份。

13、材料收审时间要求。参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卫生系列实际情况,各市、各部门应在731前完成推荐及资格初审工作,81810卫生厅职改办开始受理申报材料。任职资格评价过程中的专业能力考试集中安排在太原市,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14、根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5]291号)文件精神,我省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每人交评审费650元,由省卫生厅负责收取。

15、本《安排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执行。其它有关信息,请登录山西人事人才网:WWW.SXSRS.gov.cn进行查询。